禁止跳单,《民法典》草案中第965条立法保护中介从业人员,这让中介人员面对“跳单”行为无可奈何的窘境不复存在
中介服务得到认可,这将大大利于行业规范和长久发展

10:中介合同禁止跳单:民法草案将禁止跳单上升为立法,更有助于保护中介的利益,同时也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委托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民法典草案》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经过20年的发展,全国工商登记在营业的房地产经纪人机构已超过25万家,全国活跃经纪人已超过130万人,全行业每年促成的房地产交易额在5万亿元(人民币)
许多公众在 “跳单”的理解上存在很多法律误区
例:认为没有签署过《中介合同》,“跳单”行为就不构成违约
又例如签署了书面合同,也约定了禁止“跳单”,但只要房子不是某家中介独家,对“跳单”也不构成违约
中介合同不属于要式合同,口头达成一致仍可认定合同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介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要式合同,不局限于书面形式。
虽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也就说明对于中介合同而言
书面形式 、 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都可以成立,只要各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即可。
从合同效应上来看,不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影响中介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2019] 254号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31条明确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不应认定口头达成的中介合同无效。
房产经纪人,风里来雨里去看房,服务有结果后,才收费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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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保证中介行业的稳定有序发展,这样才能更好的服务消费者,这项草案最终受益者是消费者
综合整理自人民在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