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房地产市场中,期房可以让房企快速回笼资金,提升资金周转效率,不断扩大企业规模。
当房地产企业拿到预售证后,他们通常会尽快开设售楼处,进行公开预售,并且售房款存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款专用,投入到相关项目的工程建设中。
不过,也有其他城市的某些房企私自把收集的预售资金挪作他用,造成楼盘停工、延期交房,甚至是烂尾,让购房人蒙受损失、无家可归。
如何保证房企的预售资金的合理使用呢?我市也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就在近日,又有一份《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兴市区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炉了
旨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程序,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时效性,增强防范相关金融风险能力。

也许你会好奇,到底什么是预售资金?什么又是预售资金监管呢?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增强防范相关金融风险能力,结合市区实际,我市即将启用嘉兴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与此同时,《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兴市区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也应运而生了。
该《通知》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实施网上签约和备案、严格《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程序、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备案程序、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等内容。
嘉兴楼市相关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占用、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受损,交易监管的必要性就显露出来,
“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等情况,给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吃一颗‘定心丸’。这对购房者来说,自然是好消息。”

近年来,嘉兴市区一直在推行商品房的网签。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会及时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过,此前的网签,基本上是由房产公司打印后,再让购房者在纸质版的合同上签字。
但是,在此次的《通知》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登录“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依据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模板,就买卖双方达成的内容,准确填入合同内;经双方核对无异议后,完成购房人“人脸识别”认证和电子签章确认。
购房时本人无法到售楼部的,企业必须要求其提供并上传公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被委托人须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记者了解到,“人脸识别”认证和电子签章也是首次应用到市区的新房网签中。
当然,网签只是第一步,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收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后,会及时对系统所上传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核查确认预购房款(首付款)或全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进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
审核通过的,确认完成备案。
备案结果以短信方式通知到购房人,购房人也可通过“嘉兴市房地产公众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经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含底纹、二维码及“该合同已备案”等防伪标志,可用于按揭贷款、不动产登记、公积金提取等。
与之前的预售资金监管不同的是,这次,嘉兴市区将实行一房一监管,哪套房子的预售资金没有进入项目监管账户,网签合同就不能完成备案。

在实际的购房经历中,也时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撤销。那么,在新的《通知》中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
记者打探到,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需撤销备案,所涉房源须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查封、抵押等情况,应由买卖双方共同向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系统网上提交撤销备案申请,并上传购房人身份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办人身份证明、关系证明材料等资料。
购房人本人无法到售楼部的,须经公证委托,要求提供公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被委托人须进行“人脸识别”认证。涉及未成年人的,可由监护人代为办理。涉及司法纠纷的,买卖双方可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撤销备案,若单方申请还须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
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收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公示程序在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确认完成撤销备案。
《通知》中提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并将房源推向市场公开销售。”
至于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备案程序,《通知》也要求,因合同信息错误或约定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由买卖双方共同向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审核通过的,确认完成变更备案。

在采访中,我们也了解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更加严格了。
嘉兴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监管系统与监管银行通过接口实时交互,确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效性;
购房款通过POS机(或者其他形式)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监管系统根据付款方式校验入账款项,允许符合要求的合同提交备案。
“购房人可通过监管系统提供的第三方(银联)定制POS机扫码功能支付购房款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通过柜面存款、电汇、网银转账等方式支付购房款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该负责人介绍,在售楼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信息也要求进行公示。
除此之外,买卖双方须在合同格式条款的付款方式内如实约定购房款支付方式,不得以补充协议形式约定或另行约定方式逃避监管。
其中,购房人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在合同提交备案前应通过定制POS机或者其他方式存入合同约定的全额购房款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购房人选择按揭贷款付款的(含纯公积金贷款、纯商业贷款和组合贷款),在合同提交备案前须通过定制POS机或者其他方式存入不低于合同首付款金额的购房款,购房款尾款由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贷款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协管银行)分别打入监管账户;
购房人选择分期付款的,在合同提交备案前须通过POS机或者其他方式存入最低为房屋总价30%的购房款,购房款尾款则由购房人在约定限期内打入监管账户。
《通知》要求,各监管银行、协管银行应当履行账户管理主体责任。若存在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人民银行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能涉及该银行在市区范围内的监管、协管账户申请开立资格。

来源 : 南湖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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